长委发〔2021〕56号
各党(总)支部、镇直各单位:
现将《长塘镇综合治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方案》《长塘镇公共服务委员会组建工作方案》《长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组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共和平县长塘镇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长塘镇综合治理委员会组建工作方案
根据《和平县深化乡镇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健全镇党委统一领导的协同高效运作机制,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作用,强化党委对各类资源统筹使用,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现结合我镇实际,建立长塘镇综合治理委员会。
一、领导架构和成员单位
综合治理委员会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等乡镇综合性办事机构,司法所、派出所等县级部门派驻机构,乡镇相关事业单位、部分社会组织以及村(居)民群众代表。
综合治理委员会设委员32人。其中,主任1名,由镇委书记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分管政法工作副书记兼任;副主任2名,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四级主任科员与主任兼任;委员28名,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司法所、派出所等综合性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和县级部门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各村(居)委会主任兼任。日常工作由综合治理办公室承担。
综合治理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违纪违法、身体疾病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经镇党委同意后,解除委员职务。
二、主要职责
镇综合治理委员会在镇党委领导下,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信访维稳、法制宣传教育、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治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制定我镇综合治理体系建设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镇村综合治理工作。
(三)统筹本地社会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本地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指导督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研究解决本地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社会不稳定因素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四)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指导、督促本地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构建,推动社会治理各要素协调运转,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五)加强精细治理,推动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提升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支撑能力。
(六)组织、协调、指导辖区法治建设工作,统筹推进辖区法治创建工作。
(七)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综合治理工作。
三、运作机制
综合治理委员会在镇党委领导下,在县委政法委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综合治理办公室承担。
(一)决策议事机制
1.建立综合治理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重点研究讨论我镇关于综合治理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大问题,对我镇综合治理改革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全体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执行,并抄送县委政法委,并视情况抄送县直有关单位。全体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由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2.建立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项工作会议制度。视工作需要,由综合治理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成员单位委员。
3.建立综合治理委员会日常会议制度。综合治理委员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日常会议制度。由综合治理办公室视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强化工作联动,按照“重大情况随时报,常规情况定期报”原则,报告或互通工作信息共同协商解决有关事项。
(二)协商协调机制
成员单位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召集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综合治理委员会专项工作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直接将需要协调的事项上报至镇党委或县委政法委协调处理。
(三)请示报告制度
综合治理委员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镇党委请示报告的制度。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综合治理委员会在实施综合治理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前,或者研究讨论涉及群众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可能会引发公众舆论关注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项,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事先请示镇党委,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述职报告制度。综合治理委员会每年年底前,向镇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
(四)调查研究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为镇党委决策议事提供参考,围绕解决民生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难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对策建议,解决实际问题,回应人民关切。
(五)督察考核机制
健全督察工作机制,加强对本领域内重大问题解决、重大任务推进等情况的督察,建立台账,跟踪督办,确保相关工作落实落地。强化考核问效,督促乡镇综合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县级部门派出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委员会各委员扛起责任、攻坚克难,直面问题、动真碰硬。
四、其他事项
(一)综合治理委员会履职所需费用由其对应的综合治理办公室列支,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委员在履职期间产生的交通及误餐费用,可以参照本地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综合治理委员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治、组织、干部人事、财经、保密、生活等纪律。
长塘镇公共服务委员会组建工作方案
根据《和平县深化乡镇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健全镇党委统一领导的协同高效运作机制,强综合治理办公室、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结合我镇实际,建立长塘镇公共服务委员会。
一、领导架构和成员单位
公共服务委员会由公共服务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宣传文化旅游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派出所、卫生院等综合性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和县级部门派出机构和村(居)人民群众代表组成。
公共服务委员会设委员22人。其中,主任1名,由镇长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镇分管公共服务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1名,由公共服务办公室(党群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兼任;委员19名,由党政综合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宣传文化旅游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派出所、卫生院等综合性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和县级部门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各村(居)委会主任兼任。日常工作由公共服务办公室承担。
公共服务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违纪违法、身体疾病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经镇党委同意后,解除委员职务。
二、主要职责
公共服务委员会是由镇党委负责统筹、指导、协调、规范和落实本辖区社会事务、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公共服务等工作的统一指挥协调工作平台,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公共服务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共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统筹我镇公共服务工作,充分整合优化党群服务、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社会服务、市场服务、志愿服务等相关职能和资源,部署县级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推动党委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充分融入群众生产生活。
(三)统筹各村(居)党群服务中心的建设、协调和业务指导工作,指导推进村(居)公共服务和综合管理,加快推进村级便民服务点和网上服务站点的全覆盖。
(四)研究我镇公共服务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对策方案报镇党委决策。
(五)负责对公共服务大厅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日常考勤、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对公共服务大厅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公示承诺兑现等情况进行监督。
(六)统筹审批服务便民化,推动“数字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粤省事”等平台应用,不断优化提升镇村审批服务水平。
(七)承办上级党委、政府,镇党委、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政府交办的其他服务事项。
三、运作机制
乡镇公共服务委员会在镇党委领导下,在县政数局的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公共服务办公室承担。
(一)决策议事机制
1.建立公共服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重点讨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民生保障等有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要问题。对我镇公共服务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全体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公共服务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执行,并抄送县政数局,可视情况抄送县直有关单位。全体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由公共服务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2.建立公共服务委员会专项工作会议制度。视工作需要,由公共服务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成员单位委员。
3.建立公共服务委员会日常会议制度。公共服务委员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日常会议制度。由公共服务办公室视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强化工作联动,按照“重大情况随时报,常规情况定期报”原则,报告或互通工作信息共同协商解决有关事项。
(二)协商协调机制
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公共服务办公室召集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公共服务委员会专项工作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可将需要协调的事项上报至镇党委或县政数局协调处理。
(三)请示报告制度
公共服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镇党委请示报告的制度。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公共服务委员会在实施公共服务、民生保障等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前,或者研究讨论涉及群众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可能会引发公众舆论关注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项,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事先请示镇党委,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述职报告制度。公共服务委员会每年年底前,向镇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
(四)调查研究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为镇党委决策议事提供参考,围绕解决民生重大问题、推进重难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对策建议,解决实际问题,回应人民关切。
(五)督察考核机制
健全督察工作机制,加强对本领域内重大问题解决、重大任务推进等情况的督察,建立台账,跟踪督办,确保相关工作落实落地。强化考核问效,根据上级部门关于公共服务领域工作考评的相关要求,建立必要的工作考评制度,督促镇综合性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县级部门派出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各委员会委员扛起责任、攻坚克难,直面问题、动真碰硬。
四、其他事项
(一)公共服务委员会履职所需费用由其对应的办公室列支,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委员在履职期间产生的交通及误餐费用,乡镇可以参照本地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共服务委员会委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政治、组织、干部人事、财经、保密、生活等纪律。
长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组建工作方案
根据《和平县深化乡镇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健全乡镇党委统一领导的协同高效运行机制,强化乡镇党委对综合行政执法事务的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推动行政资源优化配置和职责深度融合,现结合我镇实际,建立长塘镇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
一、领导架构和成员单位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农业农村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等综合性办事机构、乡镇相关事业单位、部分社会组织以及村(居)民群众代表。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设委员32人。其中,主任1名,由镇长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由镇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兼任;副主任2名,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主要负责人兼任;委员28名,由农业农村办公室、生态环境保护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司法所、派出所等综合性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和县级部门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各村(居)委会主任兼任。日常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承担。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委员因工作调动、职务变动、违纪违法、身体疾病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经乡镇党委同意后,解除委员职务。
二、主要职责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是我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的工作平台,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法律法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二)负责制定辖区内年度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计划,统筹协调和牵头推进全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负责监督综合行政执法队日常行政执法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督导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四)负责分析研判本辖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形势,研究综合行政执法有关重大问题。
(五)负责加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法治和业务培训,推进行政执法电子化、数据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原则,切实推进公正文明执法。
(六)合理调配行政执法人员,充实行政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工作队伍建设。
(七)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的日常考勤、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对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的工作效能、服务质量、公示承诺兑现等情况进行监督。
(八)承办上级党委、政府,上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三、运作机制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在镇党委领导下,在县委依法治县办指导下开展相关工作,日常工作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承担。
(一)决策议事机制
1.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全体会议制度。重点研究讨论我镇关于综合行政执法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重大问题以及需要共同协商解决的有关事项,对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落实和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全体会议按照“集体讨论、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印发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执行,并抄送县委依法治县办,可视情况抄送县直有关单位。全体会议原则上至少每半年召开 1 次,由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全体成员参加。
2.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专项工作会议制度。视工作需要,由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及与议题有关的成员单位委员。
3.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日常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建立相应的日常会议制度。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视情况召集有关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强化工作联动,按照“重大情况随时报,常规情况定期报”原则,报告或互通工作信息共同协商解决有关事项。
(二)协商协调机制
辖区内在执法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先由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队)召集有关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至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专项工作会议或全体会议审议。必要时,可视情况将需要协调的事项上报至镇党委协调处理。执法机构与县级执法部门之间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无法协调达成一致的,报请县委依法治县办协调。县委依法治县办会同县级执法部门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会商机制,搭建沟通协调、研究解决问题的平台。
(三)请示报告制度
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应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镇党委请示报告的制度。
1.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在实施综合行政执法重大改革创新项目前,或者研究讨论涉及群众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可能会引发公众舆论关注及其他不稳定因素的重大事项,在做出决定前,应当事先请示镇党委,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述职报告制度。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每年年底前,向镇党委报告全面工作情况。
(四)调查研究机制
坚持问题导向,着眼为镇党委决策议事提供参考,围绕解决民生重大问题、推进重点难点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症结,提出对策建议,解决实际问题,回应人民关切。
(五)督察考核机制
健全督察工作机制,加强对本领域内重大问题解决、重大任务推进等情况的督察,建立台账,跟踪督办,确保相关工作落实落地。强化考核问效,督促乡镇综合办事机构、事业单位、县级部门派出机构相关负责人和委员会各委员扛起责任、攻坚克难,直面问题、动真碰硬。
四、其他事项
(一)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履职所需费用由其对应的办公室列支,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委员在履职期间产生的交通及误餐费用,乡镇可以参照本地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综合行政执法委员会委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政治、组织、干部人事、财经、保密、生活等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