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规划建设领域管理秩序,保障住房安全,推动城市规划建设科学规范。现将今年查处的一起不按工程规划许可建设住房的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布,以此作为警示。
案情简介:2023年9月,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对当事人朱某文建设的位于和平县人民医院拆迁安置小区内的住宅进行核实检查发现,当事人建设的住宅楼未按其申报的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其报建及许可的建设面积437.68平方米,实际建设536.24平方米,超建98.56平方米。同月,和平县自然资源局即将该案线索移交我局。经我局调查核实,朱某文不按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违法行为属实。
处罚情况:朱某文不按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0月20日,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朱某文处以罚款人民币616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本案中,朱某文建设的房屋在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应当按照我县城市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在自然资源部门向其颁发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存在变更的也必须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