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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河源市和平县贝墩镇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4007277686H/2019-00009 分类:
发布机构: 贝墩镇 成文日期: 2019-03-03
名称: 贝墩镇镇党委议事决策规章制度
文号: 发布日期: 2019-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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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墩镇镇党委议事决策规章制度

发布日期:2019-03-03  浏览次数:-

  贝墩镇镇党委议事决策规章制度

  (一)镇党委、政府按照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相结合。

  (二)会议议事范围。严格按照相关会议议事范围确定召开镇党委会议、镇党委(扩大)会议或政府办公会议。

  (三)议事方法

  1、议事前应召开书记办公会议或书记、镇长碰头会议。主要领导取得一致意见后,提出初步意见,再提交会议讨论。

  2、议事者要积极负责地充分发表意见,阐述理由,表明态度。

  (四)会议制度

  1、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问题、重大事件需要研究讨论的,书记可以提议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主持召集,委员参加,并视情况扩大到镇政府各办公室负责人、各党支部书记等。

  2、镇政府办公会议原则每月召开一次,镇长主持,副镇长、党政办主任参加。视情况可扩大到各村主任、各办主任,如遇特殊情况,可临时决定召开。

  3、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研究干部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党委会议,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委员到会方能召开。与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向召集人请假,若对会议的议题有意见或建议的,亦同时提出。

  4、镇党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和一人一票的组织原则。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对少数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不同意见接近半数,除在紧急情况下,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将争议情况向县委报告,请求裁决。

  5、镇党委、政府决定事项、在会上讨论的情况、参议人的观点,除可以公开传达以外,暂不宜公开的,要绝对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6、决议一旦形成,无论是谁都要坚持执行,个人无权改变集体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不允许消极对待。如在贯彻执行决议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而无法执行原决定时,有关成员可以提出意见,并可通过进一步调查论证,进行复议。

  7、如遇重大的突发事件,党政成员一时无法到齐,有关成员碰头决定实施后,召集人应尽快将情况转告未到会的同志。

  8、对会议通过的事项,凡能公开的,可以会议纪要形式印发党政成员、相关的镇机关、村,对个别需要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落实,亦要由会议纪要予以明确,并责成其限期完成。

  9、为调动党政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凡属成员分工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各成员有权作出决定,并主动、大胆、创造性地负责处理。重要事项分别向党政主要领导及时汇报。

  (五)本规则是规范镇党委、政府议事的基本制度,各成员都要自觉遵守,认真执行。

  (六)对本规则地执行情况,由书记或镇长负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七)本规定自党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