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粤府〔2023〕34号)及《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河府〔2024〕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6月13日前通过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反馈至我局,并提供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包括联系人和联系地址、电话)。地址:和平县阳明镇滨河东路财政局5楼预算股(联系电话:0762-5632442)。
附件:1.关于征求《和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的函.doc
2.关于《和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起草说明.docx
和平县财政局
2025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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