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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40072770458/2024-00033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20
名称: 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教育系统建筑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和府〔2024〕12号 发布日期: 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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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教育系统建筑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5  浏览次数:-

  和府〔2024〕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和平县教育系统建筑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教育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20日

  和平县教育系统建筑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河源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尽快解决和平县教育系统建筑重大安全隐患的提醒函》(河教育办〔2024〕4号)工作要求,为抓严抓实建筑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切实保障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教育安全稳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校园现有建筑物为整治重点,集中精力、人力、物力开展全县教育系统建筑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做到查找漏洞、整治隐患、消除盲区,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进一步落实我县教育系统建筑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严防学校建筑安全事故发生,全力维护我县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二、排查整治范围及重点

  通过“现场排查+查阅资料+技术鉴定”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全县各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所有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迅速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形成问题清单,实施清单销号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一)学校既有房屋。重点检查建设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房屋,特别是楼龄超过20年以上的砖混、轻钢结构房屋;未按规定审批、无专业设计、施工、无竣工验收的房屋;出现明显结构性损坏的房屋;外墙瓷砖出现松动、脱落迹象的房屋;位于地质灾害隐患点周边的房屋;群众举报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学校自建房、教职工宿舍;自2020年以来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校舍;原有建筑物改建为学校、教育培训机构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房屋,特别是民办学校和民办幼儿园房屋建筑。

  (二)在建房屋建筑。重点检查在建项目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未批先建”项目处理,长期停工项目安全管控,施工现场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等。加强对房屋装修、改扩建行为的监督管理,全面排查是否存在违法改造、施工现场未进行临时消防安全防范、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情况。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教育系统建筑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此次排查整治工作有效落实,成立和平县教育系统建筑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具体如下:

  组  长:张衍彪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邝茂华   县委常委、县委宣传部部长                  

  成  员:张福纯   县教育局局长   

  肖辉泽   县发改局局长                        

  黄国华   县财政局局长

  徐学晓   县住建局局长                          

  袁明生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叶智超   县教育局主任督学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由叶智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整改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月2日-2月20日)

  制定《和平县教育系统建筑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部署教育系统重大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阶段(2月21日-6月30日)

  1.学校自查(2月21日-2月29日)。全县各学校全面落实校园安全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行动,确保校内建筑安全隐患应查尽查,并按要求填报《和平县学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自查表》(详见附件),于2月29日前将排查情况盖章扫描后通过粤政易报送县教育局(联系人:叶章卫;联系电话:0762-5666066)。

  2.实地核查(3月1日-3月31日)。县教育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各学校上报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全面进行实地核查。对存在的隐患逐个研判筛查后,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问题清单及建议整改方案。

  3.安全鉴定(4月1日-4月30日)。对排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建筑,由县教育局进行实地核查并确认后,统筹委托第三方对其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4.危险建筑处置 (5月1日-6月30日)

  (1)明确整治责任主体。各学校校(园)长作为校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2)落实“一房一策”。各学校对自查发现的但没有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有效处置措施的危险房屋,逐栋梳理,明确整改时限、确定责任到人、确保措施到位,做到“一房一策”、“一栋不漏”。

  (3)实施整治改造。针对排查发现的存在问题、薄弱环节要逐一梳理形成问题清单,明确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实施清单销号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于短时间无法完成安全隐患整改的,要形成书面说明报送领导小组研究处置。

  对于已闲置,无使用功能,且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的危房、要及时拆除,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对地块进行综合利用。

  对于尚存使用功能,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害校园公共安全的危房,应及时组织撤离、围蔽、管控,并按要求上报县教育局基建部门。

  对于通过维修、加固可消除安全隐患的,应立即组织实施维修加固工程。

  对于民办教育机构所用的办学场所为危房的,立即责令停业并搬离危房,以本方案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4)全县各学校要将房屋排查情况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建筑安全鉴定等相关材料,留档保存,做好相应工作台账,并建立校内建筑安全台账。

  (三)督查总结阶段(7月1日-7月31日)

  县教育局要对全县各学校建筑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对排查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将约谈相关学校主要负责人,并进行挂牌督办,督促整改到位。县教育局要全面总结专项行动隐患整改情况、取得实际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整理形成书面材料,按要求上报领导小组及上级有关部门。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将工作责任细化到人、到岗、到具体环节,积极配合开展好专项行动。

  (二)坚持问题导向,密切协作配合。要紧盯风险隐患突出的建筑、施工项目,开展有针对性的排查,及时发现问题,认真深刻分析研判,综合分类及时处置。县教育局应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合作和信息共享,对有关部门提供的涉及危险建筑的线索,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排查整治,推动专项行动走深走实。

  (三)强化工作督查,定期反馈情况。县教育局要围绕工作目标和任务要求,对全县各学校开展督查与评估,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对督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至领导小组。

  附件:和平县学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自查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