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府〔2023〕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和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8日
和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
为完善县政府常务会议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县政府常务会议的议事效率和决策效能,推进政府决策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和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参照《河源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河府〔2022〕33号),结合我县实际,对《和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程》进行重新修订。
一、会议参加人员
(一)组成人员。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以及参与县政府具体工作的县领导)和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组成人员出席人数应超过1/2。
(二)列席人员。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为固定列席人员。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为固定列席单位。与议题有直接关系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会议议题
(一)议题范围。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会议精神;
2.审议拟上报市政府、县委的重要事项;
3.审议拟以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4.审议尚无明显政策界限的改革和试验决策事项;
5.审议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及其审计情况,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有土地及矿产资源年度出让计划、县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出租、转让)等重大规划或计划决策事项;
6.审议决定县级重点项目年度计划,单个县公共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和上级专项资金安排40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列入预算切块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安排(公共突发事件应急资金安排按特事特办原则另行决策,上级政策明确安排依据和额度且列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经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初审后报县长审定安排);
7.项目总造价超过概算10%以上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和平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它事项;
8.出让及划拨建设用地面积5000平方以上(含改变土地用途)的事项;
9.上级文件要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事项;
10.县长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事项,由副县长(以及参与县政府具体工作的县领导)提出,经县长同意后,列为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可在主管部门职权内自行解决的事项和可通过县政府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或会签审批的事项,不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二)拟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议题,须在会前经过充分讨论、研究和协调,并经合法性审核。准备不充分的议题不安排上会。
(三)常务会议议题上会前应按规定报县委报备。
三、会务工作
(一)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县长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召开频次和时间。
(二)有关议题经县长批示同意上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转各议题牵头办理单位(以下简称“牵头单位”)提供完善相关材料。牵头单位要按时向县政府办公室报送建议列席单位名单,对议题材料是否涉密、公开方式、是否进行新闻报道提出具体意见,并草拟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报县政府办公室审核。
(三)汇报材料应简明扼要,表述清晰,格式规范(具体样式见附件),一般不超过2000字,如传达上级会议精神,贯彻意见需占约2/3篇幅。
(四)原则上会前2个工作日内停止提交当次会议议题。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由牵头单位汇报。
(六)议题牵头单位可派1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本议题的讨论内容,经与县政府办公室会议记录核对无误后,可按本单位会议记录先行对议题文稿进行修改,确保修改后的文稿按时上报。
四、会议纪律
(一)各列席单位一律由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会组成人员和有议题汇报任务的列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需向县长请假,其他列席人员需向分管县领导请假,经批准请假的列席人员应委托熟悉议题工作的副职参加会议:
1.陪同县委主要领导参加公务活动;
2.参加省、市相关会议或陪同上级领导调研、检查;
3.在县外出差或因公出访;
4.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
县政府办公室将各列席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出席情况汇总报县长,并视情况不定期对各单位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情况进行通报。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议题汇报人要熟悉议题情况,准确掌握相关数据。汇报要突出重点、简明扼要,重点提出需提交会议决策事项,力戒空话套话,严格控制时间。
(三)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要熟悉自己分管工作的议题情况,并需提出倾向性意见供会议参考。
(四)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要掌握议题涉及本单位的事项,以及本单位会前提出的书面意见情况,会上如发表与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要说明理由。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原则上不带工作人员,如确有需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可带1名工作人员。
(六)县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要按时在规定地点候会,会上不得擅自分发材料和使用移动通信、录像录音等电子设备。
(七)县政府常务会议汇报材料按内部文件管理,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收回(涉密材料按照密件管理)。因工作需要借阅汇报材料的,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并及时归还县政府办公室。
(八)参会人员必须注意保密,除经会议决定可以公开的内容外,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县政府常务会议的新闻报道稿件,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发布。
五、会议落实
(一)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起草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原则上于当期常务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印发。会议纪要先后经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主任初审,并经常务副县长审核后,呈县长审定签发。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如确需变更,须提请会议进行复议,重新作出决定。
(三)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对会议决定事项进行逐项分解,下发交办通知,指定专人跟踪落实,实行台账管理定时催办、督办,直至办结,并适时将落实情况报告县政府领导。
(四)各有关单位要抓紧落实办理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纳入本单位督办范围,并按要求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五)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须提请县委常委会(或县委改革办)审议的议题,或须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题,如无特殊要求,牵头单位要在会后2个工作日内将按常务会议审议意见修改后的议题文稿报送县政府办公室,由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后报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六)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文件,按以下要求办理:
1.不需修改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立即送签印发;
2.需作个别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政府;3.需作部分修改的,牵头单位要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政府;
4.需作部分修改且需补充征求意见的,牵头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政府;
5.需作较大修改的,牵头单位要补充或重新征求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上报县政府。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为准。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