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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6240072770458/2022-00021 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发布机构: 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2-18
名称: 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文号: 和府〔2022〕9号 发布日期: 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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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和平县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2-28  浏览次数:-

HPFG-2022-003

和府〔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和平县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人社局反映。

  和平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8日

和平县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县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13号)、《河源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河府〔2021〕4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和稳定就业岗位

  (一)按照国家和省、市统一部署,平稳有序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县人社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按照省、市统一部署,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剔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可支付月数超过9个月时,可阶段性降低用人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期限至2021年12月31日。原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在工伤保险省级统筹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负责)

  (三)继续按照不高于2017年征收标准(现行标准),向没有接受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县残联、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负责)

  二、推动经济发展扩大就业供给

  (四)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强化产业、财政、投资、消费、金融等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联动。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农村危房改造等工程,支持城市停车场设施建设。(县发改局、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金融工作局负责)

  (五)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根据市场化原则适度降低保险费率。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信用保险模块应用。扩大小微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县工商信局、县金融工作局负责)

  (六)支持企业建立国际营销服务网络,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国际营销服务公共平台。(县工商信局负责)

  (七)落实定向降准政策,用好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涉农、小微、民营企业等资金支持。(县金融工作局、人行和平县支行负责)

  (八)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新增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年度业务发生额的0.5%给予补助,从省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局负责)

  三、鼓励创业和多渠道灵活就业

  (九)深化“一照多址”改革,允许企业按相关规定登记多个经营场所,免办分支机构登记。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经营的,可将网络经营地址登记为经营场所;承租市场摊位的,可用市场主办方营业执照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县市场监管局负责)

  (十)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力度,创业带动就业5人以上(含5人)就业或经营家政企业的借款人,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50万元。借款人需贷款金额超过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的,可采取创业担保贷款和普通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形式进行贷款,对其中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和贴息。将借款人条件中本人及其配偶名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限额由5万元提高至10万元。(县人社局、县财政局、人行和平县支行负责)

  (十一)本县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6类人员提供1年以上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的,可按每户每年3000元申请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十二)实施灵活就业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按照国家和省、市部署开展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提供免费对接服务,按调剂用工人数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负责)

  四、促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

  (十三)全力抓好高校毕业生、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计划,稳定毕业生政策性供给,加大异地务工人员“三稳”力度,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县人社局、县教育局负责)

  (十四)开展南粤春暖“稳岗留工”专项行动,聚焦异地务工人员和重点企业,送温暖留心、强政策留岗、稳生产留工、优服务留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保持过渡期内政策稳定,稳定脱贫劳动力在我县就业。(县人社局负责)

  (十五)保持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规模稳定。进一步扩大国有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数量,并向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适当倾斜。组织基层教师、基层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等专项招聘。(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国资事务中心负责)

  (十六)实施“社工双百工程”,开发一批社会工作服务岗位,2022年年底前实现全县镇、村(居)100%全覆盖,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及取得高级工程师和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我省技工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县民政局负责)

  (十七)按照省、市的部署实施教师特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山区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按规定落实定向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等政策。(县委组织部、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团县委负责)

  (十八)按照市的部署,每两年开展一次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招聘。加大基层就业补贴落实力度,鼓励更多高校毕业生到我县就业。对在我县就业的出国(境)留学人员,参照高校毕业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十九)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补,所需资金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县残联负责)

  (二十)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打击欠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薪酬权益。加强监察执法,依法惩处侵害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劳动保护权益行为。(县人社局负责)

  五、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托底帮扶

  (二十一)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加强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每月开展1次针对辖区内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跟踪调查服务。完善失业人员分级分类帮扶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岗位储备库,精准开展岗位推荐和就业服务。加强经贸摩擦、重大项目、专项治理、机器换人等对就业影响的跟踪应对,对可能造成规模性失业的,提前制定工作预案及应对措施。(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二十二)将鼓励用人单位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的吸纳就业补贴、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开发一批农村保洁、治安、护路、管水、扶残助残、养老护理、林区管护、公共卫生、公共基础设施维护、乡村快递收发等乡村公共服务类岗位,兜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等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落实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六、发挥“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农村电商等工程促进就业功能

  (二十三)推进实施“粤菜师傅”职业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开发一批粤菜美食制作、包装、推介等就业岗位,组织开展“粤菜师傅”招聘活动。(县人社局负责)

  (二十四)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免费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学校按每人200元标准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到我县就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每人5000元标准的基层就业补贴。(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二十五)推进家政服务业通用基础标准、服务标准、管理标准等标准研制。推进基层家政服务站建设,支持家政企业参与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家政服务培训示范基地评选,促进我县家政企业做大做强。加强“融湾”“融深”工作,实现我县家政从业人员与大湾区市场无缝对接,实施“南粤家政”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制度。(县人社局负责)

  (二十六)加快推进“乡村工匠”工程,推动乡村工匠创业孵化基地整合建设。实施“乡村工匠”培养行动、评价激励行动、就业创业行动、服务“三农”发展行动。加强乡村工匠实用技能人才职业教育,鼓励各类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乡村工匠”培养标准和技能评价体系,支持乡村工匠参与职称评定,开展乡村工匠技能大赛。完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拓宽就业创业渠道,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水平。支持乡村工匠服务农业发展,支持乡村工匠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

  (二十七)大力推进“农村电商”工程,在村(居)建设一批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并按规定由县人社局向市人社局申请给予每个示范站10万元标准的一次性资助。(县人社局负责)

  (二十八)为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失业青年等特殊群体提供职业技能提升服务,根据该类人员就业方向、技能水平提供客家菜师傅、网商运营、电子商务、家政类培训等技能提升服务,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充分就业。(县人社局负责)

  七、大力提升劳动力技能水平

  (二十九)聚焦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将国家动态发布的新职业纳入我县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范围,对急需紧缺、尚无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新职业,由行业企业自主开发评价规范,按程序备案后实施。(县人社局负责)

  (三十)实施高职扩招专项行动,支持在岗员工提升学历和技能。(县教育局、县人社局负责)

  (三十一)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支持各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企业或者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企业设立职工培训中心,鼓励企业与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共建实训中心、教学工厂。(县人社局、县教育局负责)

  (三十二)支持企业申报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按规定给予补助。围绕省十大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十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需求,开展企业员工职业技能培训。(县人社局负责)

  (三十三)大力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经理人、青年农场主、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农业企业骨干等培训,引导青年农民工、中高等院校毕业生、退役军人、科技人才等返乡下乡人员加入高素质农民队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

  八、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三十四)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劳动者可按规定选择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县人社局负责)

  (三十五)优化业务流程,加强数据共享交换,实现重点群体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国家税务总局和平县税务局、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

  (三十六)健全就业服务专员制度,为有需要的重点用工企业、先进制造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提供招工用工、政策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及评价、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和指导;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上述服务的,按规定对提供服务的社会力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序引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线上线下公益性人力资源供需对接活动,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开展跨区域有组织劳务输出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可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县人社局、县财政局负责)

  (三十七)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探索建立城镇调查失业率、用工需求按月统计发布制度。扩大就业监测范围,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对按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企业给予适当补助。(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负责)

  (三十八)开展职业指导下基层活动,进一步加强和做好职业指导工作,努力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采集企业招聘岗位信息,加大招聘工作力度,促进供需有效对接;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下基层活动,服务基层办实事,进一步提升就业创业政策的知晓度、认知度。(县人社局负责)

  九、强化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三十九)各相关单位要结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集群建设等工作进一步挖掘就业潜力,协助做好就业工作;要细化实化扶持政策,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就业补助资金等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管理,调整优化支出结构,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优先保障涉企涉民支出;要多维度加强重点企业重点行业就业监测,完善化解失业风险的政策储备和应对预案。(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四十)要加强就业创业典型表彰激励,对被评为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国家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单位的,按规定给予适当资金奖补。(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负责)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此前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涉及省、市规定调整的,按省、市新规定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本文件政策解读地址:http://www.heping.gov.cn/zwgk/zcjd/content/post_484482.html